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哺乳期结束后就失业?

[日期: 07年12月28日] [来源:51job.com  作者: ] [字体: (投递新闻) 会员请登录后投递
网友baobao117的困惑: 
    
    到08年1月我就在这个公司工作满10年了,可0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,公司没有和我续签,当时我正在休产假和哺乳假(07年1月—12月)。昨天休假结束去上班后人事告诉我,我和公司已经没有合同了,我等于是没工作了,我想问公司这样对我,我该怎么办? 

[特约顾问阿克答复:] 

    大家都知道,女职工三期内不能无过错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,这是对人权的保护。所谓无过错解除,包括单位因员工医疗期满、不胜任工作的解除,也包括客观情况重大变化、裁员等非员工错过原因的中断合同履行。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有劳动合同到期等情形。1994年劳动法体系在我国建立后,一直是这样实行的。新制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中第四十五条同样延续了这种做法:“劳动合同期满,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。”其中提到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四项就有“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”。哺乳期到孩子一周岁结束。 

    劳动合同到期后,女职工在“三期”内的,劳动合同不发生终止,而是要自然延续到“三期”结束。你07年1月起休产假,到12月哺乳期结束。由于单位没有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,那原先的劳动合同延续到12月哺乳期结束就到期终止了,单位不希望和你续约是合法的。 

    那你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呢?很遗憾,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约有补偿的规定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,所以你在2007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给你支付经济补偿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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