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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一保安苦追补偿金

[日期: 08年01月19日] [来源:南海网-南国都市报  作者:佚名 ] [字体: (投递新闻) 会员请登录后投递
单位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?在被单位提前解聘之后,海口保安吴先生走上了一条追索违约金之路。

  今天上午,吴先生告诉记者,在经过试用期后,今年4月他和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从事保安工作,合同期限2年。吴先生说,上班期间他表现积极,并没有犯过什么大错。可今年11月30日,他突然接到公司的口头通知说让他不用上班了。今年12月3日,公司发了证明书给他称“因不适应公司管理模式违反管理制度”,于11月30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吴先生认为,公司之所以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,是为了规避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的用工风险。现在,他应得的11月份的工资没有拿到,而公司解除合同却没有提前30日通知他,因此12月份的工资也应该支付给他,此外还要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。

  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邢厂长。邢厂长介绍,吴先生试用期间表现很好,但在转正后却多次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,他们是根据《劳动法》的第25条规定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。吴先生提出支付12月份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,这两点公司无法接受。双方可以依照法律途径来解决。

  今天下午,吴先生电话告诉记者,他将向劳动部门反映此事。

  律师:用人单位有公示义务

  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张双贺律师介绍,单位如果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,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,也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。但是单位有公示义务。如果单位没有行使公示义务,劳动者对什么情况下被界定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清楚,则单位方有过错,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如果单位行使了公示义务则不用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公示是指公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,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违反,什么时候属于一般违反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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